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邱耀宗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耀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耀宗因賭博案件,前於民國100年10月16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被告邱耀宗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當時被告邱耀宗冒用其胞弟「 邱柏智 」之名義應訊,另涉偽造文書等罪嫌部分,業由檢察官另簽分偵辦中)。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前開案件以100年度偵字第23548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27號受理在案後,認不宜行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依址傳喚被告邱耀宗,被告邱耀宗並未到庭,經囑警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各1份在卷可稽。基此,被告邱耀宗顯已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邱耀宗原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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