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被告 江秋娟 被告 陳靜潔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補正事項㈠中關於「新台幣(下同)771,99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17,9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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