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83號上訴人 余辰男 即附帶被上訴人38號
余素汝林余美余 孫金碖 余秋琴 余秋香 蔡 余秋蓮 余素花 余炳利 (即 余秉利 )住同上路37號 余春榮 余文弼 ( 余春風 之承受之訴訟人)
號 余宗達 余崑 蔡調清 宋秀閏 ( 蔡調木 之承當及承受訴訟人) 余俊璋 ( 余新興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兆元 上訴人 余同泰 即附帶被上訴人上列十六人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余建信 住同上路7巷19號
余紹彰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11
之1號4樓 余國上 ( 余水生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里○○○路○巷
○○號 余緄太 ( 余繁光 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南市○○區○○里○○街○○號 余坤山 (余繁光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南市○○區○○里○○街○號之
123 余金土 (余繁光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余景元 (余繁光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余慶城 (代位 余瑞成 為 余新發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里○○○路○○
巷○○號 余慶福 (代位余瑞成為余新發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余慶祥 (代位余瑞成為余新發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黃 蔡玉春 住○○區○○里○○路○○號
居○○區○○里○○路○○○號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琦媗 住高雄市○○區○○里○○○路
○巷○○號上訴人 林麗金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即附帶被上訴人
余智翔 ( 余兼雄 之承當訴訟人)
住○○區○○里○○○路○○號 余友文 ( 余五郎之 承當訴訟人)
住○○區○○里○○○路○○○號 余宗仁 住○○區○○里○○路○○○巷○○號 余親福 住○○區○○里○○○路○巷○○號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王金舜 住同上上訴人 余聰竭 住同上路7巷21號即附帶被上訴人
余滄德 住同上路7巷25號 劉宏謄 住同上路39號 余瑞堂 住高雄市○○區○○○街362之2號
居高雄市○○○路○○○號(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 余榮輝 住高雄市○○區○○里○○○路○巷
○○號 余東川 住同上路13號 柯翠桃 (原名 余柯桃 )
住○○區○○里○○○路○○○號 余嘉進 住同上 余嘉慶 住同上 余淑芬 住高雄市○○區○○街○○號 余登前 住高雄市○○區○○里○○○路○巷
○○號 余水凜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
1 余文源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余國文 ( 余水木 之承當訴訟人)
住同上里大舍東路35號 余謝玉梅 ( 余水木之 承當訴訟人)
住同上 余聰瀛 住同上路29號 余光久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8樓之19 余健雄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居○○區○○街○○號 余昭遠 ( 余賢一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余茂夫 住高雄市○○區○○路○○○號 余順義 ( 余大和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吳壽山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 余金宗 ( 余春吉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里○○○街○○
號 余益濱 (余春吉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縣○○鄉○○村○○路○○巷
○號 余金全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7之
2號 余清玉 住高雄市○○區○○街○○號
居同上區守信巷61號5樓 余金印 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
2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擇仁 住高雄市○○區○○街○○○號上訴人 張朱利 ( 吳億進 之承當訴訟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住臺北市○○區○○路○○○巷○弄○
號5樓之1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吳億進住高雄市○○區○○里○○○路○○
號 吳增典 住○○區○○里○○路○○○巷○弄47
之5號上訴人 余金龍 住高雄市○○區○○里○○○路○○號即附帶被上訴人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寶興 住高雄市○○區○○○路○○號上訴人 余水林 住高雄市○○區○○里○○○路○號即附帶被上訴人
余邦雄 住同上里大舍南路22號 余保家 ( 余誥之 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里大舍北路17號 李水樹 住高雄市○○區○○路○○巷30之1
號 余天福 ( 余萬 乘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里大舍北路14號 余育欣 (代位 余天珍 為 余萬乘 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余育庭 (代位余天珍為余萬乘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上訴人 余寶玉 ( 余居忠 之承受訴訟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住高雄市○○區○○里○○○路○○巷
○○號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嘉璋 住○○區○○○路○○巷8之4號被上訴人 余良元 ( 余聰輝 之承當訴訟人)即附帶上訴人住同上里大舍東路7巷24號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
余奕玄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被上訴人 蔡金和 (余聰輝之承當訴訟人)即附帶上訴人住同上里大舍北路86號
蔡金榮 (余聰輝之承當訴訟人)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