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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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21號原告 夏興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