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小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小字第287號原告 高柏 被告 王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儲戶申請者為被告之特定,並請求本院代為查調被告之真實姓名,經本院向中華郵政函詢上開儲戶之姓名年籍後,復依職權查知被告住所地為臺北市○○區○○里○○鄰○○街○○○巷○○號3樓,有中華郵政103年
8月21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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