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聲請人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 勳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究為林明「勳」或林明「勲」?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