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507號債權人均和塑膠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瑞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泓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均和塑膠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泓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