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柒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324號被告 彭耀宗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點78公克,經取樣0點015公克鑑驗用罄),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毒品1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餘毛重0點765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稽,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