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四○○二六一六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刑保字第九四○○二六一六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聲請人聲請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刑保字第九四○○二六一六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函件、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訊資料等影本及拘提被告之拘票、報告書為證,被告均未依通知時間到案執行;又未因另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中,亦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