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配偶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是一位有正當工作、固定居所,愛家、負責的人,因一時迷惑才會染上惡習,現今已深感悔恨,願負刑責,請讓被告乙○○在受刑前,可以給予交保安頓好一家老小六口人,小孩都已輟學,母親生病了,請求給我們家一個勇敢活下去的機會,請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所提出聲請之理由,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規定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事,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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