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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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美良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許景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彧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孟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任職於超宇網際網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未扣勞健保)平均約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今年領有年終獎金14,000元,有民國107年3月29日消費者債務清理陳報更生方案狀、106年3月至107年2月員工薪資條及瑞興銀行昆明分行之薪資帳戶存摺往來明細影本在卷足憑。又其名下除有太平洋電線電纜之未上市未上櫃零股共230股(價值2,300元)外,無其他財產,此有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4日(107)太股字第0063號函,104年、105年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每期清償7,271元,並於每年3月15日以年終獎金另清償4,000元,總清償金額為547,512元,清償成數23.07%(計算式:7,271X72+4,000X6=547,512;547,5122,372,969=23.07%),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除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其餘債權人均遵期表示不同意,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547,512元,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可處分所得負230,000元;另其名下僅有太平洋電線電纜零股,價值約新台幣2,300元外無其他財產,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台北市中山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9,957元(其中包含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房屋租金10,000元、勞保費454元、健保費303元、日用品費1,000元、水費50元、電費300元、瓦斯費150元、手機費500元及員工福利金200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454元、勞保費303元及職工福利金200元後,個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為19,000元,雖高於台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6,157元。然上揭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並未區分是否需支出房租。而在台北市或新北市等地區,居住成本實佔生活必要費用中最大部分之支出。本件債務人因為輕度肢體障礙人士,行動不便,只能承租離工作地點較近之房屋居住,故需較高之居住成本。且每月房租10,000元亦未逾合理之居住費用。
(三)債務人每月收入28,000元,加計年終獎金4,000元(年終獎金14,000中酌留10,000元為年節使用),加計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2,300元,平均每月可增加清償32元,扣除每月支出19,957元後,每期清償7,271元,已將上揭餘額逾九成用於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務人每月收入2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19,957元,每月餘額為8,043元,又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之股票2,300元,攤提72期每期約32元,合計8,075元,債務人提出7,271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逾每月餘額之九成,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⑴薪資及股份價值部分:││共分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7,271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⑵年終獎金部分:││共分6期,每期於每年3月15日提出新臺幣4,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⑴薪資及股份價值部分:││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8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⑵年終獎金部分:││共分6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年為一期,於每年3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8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2,372,969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547,512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23.07%│├──────────────────────────────────────┤│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242,639│10.23%│①第1-72期:744│││份有限公司│││②年終獎金:409│├──┼─────────┼─────────┼───┼───────────┤│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42,240│10.21%│①第1-72期:742│││份有限公司│││②年終獎金:408│├──┼─────────┼─────────┼───┼───────────┤│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352,201│14.84%│①第1-72期:1,079│││股分有限公司│││②年終獎金:594│├──┼─────────┼─────────┼───┼───────────┤│4│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344,833│14.53%│①第1-72期:1,056│││司│││②年終獎金:581│├──┼─────────┼─────────┼───┼───────────┤│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744,413│31.37%│①第1-72期:2,281│││限公司│││②年終獎金:1,255│├──┼─────────┼─────────┼───┼───────────┤│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307,484│12.96%│①第1-72期:942│││限公司│││②年終獎金:518│├──┼─────────┼─────────┼───┼───────────┤│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23,347│5.2%│①第1-72期:378│││份有限公司│││②年終獎金:208│├──┼─────────┼─────────┼───┼───────────┤│8│滙誠第一資產管裡股│15,812│0.67%│①第1-72期:49│││份有限公司│││②年終獎金:27│├──┴─────────┼─────────┼───┼───────────┤│合計│2,372,969│100%│①第1-72期:7,271│││││②年終獎金:4,000│└────────────┴─────────┴───┴───────────┘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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