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徐碩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竹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2,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