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80號原告 林郁婷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峰工業有限公司、 吳瑞慈 之繼承人、 陳國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之情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惟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480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其中一被告僅列載為「吳瑞慈之繼承人」,未記載該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命原告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吳瑞慈之除戶謄本及吳瑞慈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被繼承人吳瑞慈之繼承系統表,並查明吳瑞慈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後,具狀補正「吳瑞慈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按補正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