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10號聲請人 賴明洲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怡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3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王怡淳對聲請人負債2,500,000元,已屆民國104年6月4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本票、借據各1紙、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北屯區松昌6022128.0010000分之77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07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017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四層118.71合計118.71陽台14.49花台1.22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5339.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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