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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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60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 律師
被告 連啓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2年11月7日死亡,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