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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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60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 律師

被告 連啓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2年11月7日死亡,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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