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57號
反訴原告 曾國翔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琦翔 律師
林家駿 律師
許立功 律師
反訴被告 曾文良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
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將扶養事件列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之戊類家事非訟事件,同法第3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之規定。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家事事件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亦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74條、第197條第1項所明定。
二、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
被告給付反訴原告代反訴被告墊付反訴被告之母 曾陳滿 扶養費、喪葬費用合計新臺幣175945元,其請求應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與本訴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不同,其提起本件反訴自屬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