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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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四)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0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九三號、第七五二九號、第七五三○號、第七五三一號、第七五三二號,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七九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以犯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扣案之遊戲光碟貳仟捌佰玖拾肆片(含附件壹之一、二、三、四及附件貳所示之光碟)、盜版卡匣肆拾參片(即附件壹之五所示之物)、盜版影音VCD光碟貳拾捌片(即附件壹之六所示之物)及遊戲目錄壹拾參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臺南市○○路○○○號「大寶電視遊樂器專賣店」負責人,明知扣案之遊戲光碟二千八百九十四片均係非法重製之遊戲光碟,其中如附件壹之一、二、三、四及附件貳所示遊戲光碟係非法重製,分別侵害告訴人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日商. 思奎爾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奎爾公司)、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波光公司)及日商.可樂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樂美公司)等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如附件壹之五所示卡匣電腦程式著作係非法重製侵害日商. 任天堂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及外包裝上有仿冒任天堂公司所享有註冊商標圖樣之盜版卡匣。上開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商標專用權,各該商標均在專用期間內;該等商標在電腦遊戲軟體業享有極高知名度,乃為相關消費大眾所熟知。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等設計之遊戲軟體,均以新力公司之「PlayStation」(業界簡稱「PS」)系統之遊戲光碟片對外發行。甲○○明知如附件壹之一、二、三、四所示之光碟片,均屬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電腦遊戲光碟片,均為仿冒品。新力公司於將遊戲燒錄至光碟片內製造出產時,為表彰遊戲來源及品牌,於如附件壹之一、二、三、四所示遊戲軟體內,將「PS設計圖、PlayStation」商標圖樣,分別灌入光碟片中;新力公司就該遊戲光碟片,灌錄有作業平台之電腦程式著作,並以「Licensed
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即由新力公司授權)字樣,如附件壹之五所示卡匣則係仿任天堂之產品卡匣有「Nintendo」,以宣示上開產品係由各該公司授權、商標外,出品之用意證明,使消費者在將光碟片置入電視遊樂器主機,操作玩樂各該軟體之際,均能由畫面中出現之前揭註冊商標圖樣及授權文字中得知該遊戲之來源及品牌,係依習慣各足以表示其為新力公司之產品或授權生產之一定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甲○○亦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上開仿冒光碟內容之準文書必當顯現。
二、甲○○明知如附件壹之六所示之影音VCD光碟視聽著作係非法重製侵害美商. 迪士尼 、環球、哥倫比亞、新線、 米高梅 、 福斯 等六家電影公司(下稱迪士尼等六家電影公司)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VCD光碟。根據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開迪士尼等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出租。
三、而盜版光碟片透過螢幕播放會出現上開公司商標影像及各該出品公司名稱,易與真品相混淆,甲○○竟意圖營利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二月初起,在上址向不詳姓名之人,以每片光碟新臺幣(下同)約二十至五十元不等之價格買入,再連續以每片七十至八十元之價格售出,卡匣以每個二百元至六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買入,再連續以每個三百元至七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人而交付之。VCD則以每片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買入,再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連續出租予不特定之人。
侵害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任天堂公司、迪士尼等電影公司之著作權及任天堂公司之註冊商標專用權,並以此為常業。其販賣及出租牟取利益,致生損害於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任天堂公司及迪士尼等公司及消費大眾之權益。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二十二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遊戲光碟二千八百九十四片(含如附件壹之
一、二、三、四所示之盜版光碟三百六十四片及附件貳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二千五百三十片)、盜版卡匣四十三片(即附件壹之五所示之物)、盜版影音VCD光碟二十八片(即附件壹之六所示之物)及目錄十三本等物。
四、案經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及任天堂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迪士尼等六家電影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下列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 陳嘉龍 、 尤挹華 律師之指訴及證人 施育霖 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有證據能力,合先說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租售上開扣案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卡匣、VCD光碟及任天堂公司享有註冊商標圖樣之盜版卡匣包裝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尤挹華律師、 徐嶸文 律師、陳嘉龍、 陳英志 、 林秋萍 之指訴及證人施育霖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而上開遊戲光碟、卡匣電腦程式及影音VCD光碟視聽著作財產權分屬告訴人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任天堂公司及迪士尼等六家電影公司所有乙節,亦有告訴人等及證人施育霖提出之相關著作權資料及告訴人任天堂公司提出之商標註冊證附卷足憑(見偵一○三八二號卷第十二至十六頁、第十七至四十五頁),復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勘驗無誤(見本院卷第八十五頁),且製有附件貳所示光碟目錄。
三、上開日商.新力公司、日商.任天堂公司、日商.可樂美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思奎爾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均已分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商標專用權;各該商標之專用期間(或有效期間)、專用商品範圍(或使用商品分類),均在專用期間內等情,有各該商標註冊證及目錄在卷可稽(見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三八二號卷第二十五至四十頁,詳附表),故該等商標應受我國商標法之保護乙節,洵堪認定。上開公司在銷售前開商品之時,不斷以廣告或其他途徑向消費大眾介紹上開商標所表彰之商品,使上開商標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並於市場上具有相當之佔有率,足見其所生產商品所附加之商標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乙節,甚為灼然。被告於上開地點設立遊樂器專賣店,販售各類電視遊樂器主機、周邊設備及光碟片、遊戲卡匣,自知上開商品之商標顯係仿冒,是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四、按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自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修正前之商標法規定,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設有明文,故若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於商品之包裝、容器、說明書、價目表上,應即受他人商標專用權效力所拘束,此為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而所謂商標之使用,依修正前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則明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足見修正前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之所謂「使用」係指不允許未經授權之人,為達商品行銷之目的,擅自於商品或包裝容器上使用他人業經註冊之商標;再者,軟體程式透過電磁輸出入交換運算之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始於電視或電腦螢幕前出現商標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資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者,亦應認屬於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所稱之其他類似物件之範疇,是如將業經註冊登記之商標圖樣透過電磁輸出入交換運算之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始於電視或電腦螢幕前出現商標圖樣者,應亦屬於商標之使用。故若未經商標專用權人授權,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應屬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此亦經中央標準局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以臺商九八○字第二○五九○二號函釋明確。復觀諸修正後之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之規定自明。又按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係以「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為其構成要件。其所稱「前條商品」,即指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所稱「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及第二款所稱「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而言。
該條之罪並未以「意圖欺騙他人」或「使購買者誤認係真品」為其構成要件,故行為人明知係屬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不論其主觀上有無「欺騙他人」或「使購買者誤認係真品」之意圖,亦不問購買者有無受欺騙或誤認係真品,尚難謂不構成該條之罪(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六四號刑事判決參照)。經查:本案如附件壹之一、二、三、四之仿冒光碟及附件貳之仿冒光碟,除附件壹之五仿任天堂之卡匣有「Nintendo」商標外,餘仿冒光碟在經機器運轉下,均會出現PS設計圖、Playstation、商標圖樣,分別灌入光碟片中;新力公司就該遊戲光碟片,灌錄有作業平台之電腦程式著作,並以「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即由新力公司授權)字樣,以宣示上開產品係由各該公司授權、出品之用意證明,有告訴代理人所提上開勘驗相關照片在卷可憑,此應為被告所明知,其明知此情仍為販賣,此部分有違反商標法之罪,固不待論。
按光碟片於電子遊戲主機加以執行後,螢幕上即顯現商標圖樣或授權字樣,若上揭所述之電子遊戲主機為個人電腦之型態,不需透過網路,則光碟片中必須儲存有商標圖樣或授權字樣,於使用時,螢幕上才能顯現商標或授權字樣。若電子遊戲主機為網路遊戲之型態,須透過網路伺服器,則須視網路遊戲之設計,商標圖或授權字樣可能儲存於光碟片中,也可能儲存於網路伺服器中,於連線時才會顯現於螢幕上。本案之遊戲主機既屬於單機型之個人電腦型態,是上開商標圖樣應儲存於遊戲光碟內,應可確定。本件被告為遊戲光碟專賣店之負責人,其主觀上有行銷上開仿冒光碟片中所儲存「商標專用權圖樣」之意圖,且以銷售上開「仿冒遊戲光碟片」為其目的,本件查扣仿冒光碟片所儲存之電腦軟體程式中又有附件壹之一、二、三、四、五及附件貳所示新力、任天堂等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圖樣,其標示之型態,已足讓購買之顧客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該等商品經由遊戲主機予以執行,於電視螢幕中會顯現告訴人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圖樣,仍屬商標之使用無訛。被告既明知上開商品為仿冒商標商品而加以販賣,依前揭說明,不論被告主觀上有無「欺騙他人」或「使購買者誤認係真品」之意圖,亦不問購買者有無受欺騙或誤認係真品,均仍成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五、次按,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附件壹之一、二、三、四及附件貳之遊戲光碟片若將之置於電腦遊戲主機固定位置內執行其程式,即會在電視螢幕上分別出現新力公司之英文名稱及授權文字(即「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此有勘驗照片在卷可查,其既用以表彰該等遊戲光碟係由其等公司授權製造之證明,則該等授權文字自屬準私文書無疑。新力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主張遊戲光碟片內有上開授權文句,足見被告對其所販賣上開仿冒、盜版光碟片,透過主機處理後,在電視螢幕上有授權文字顯現,知之甚明。而被告在其店裡販賣上開遊戲光碟與遊戲卡匣時,並未標示或昭示該等商品是仿冒品,則被告並未告知客人上開仿冒遊戲光碟及仿冒、盜版遊戲卡匣實為仿冒品,應係將上開仿冒光碟內容之準私文書以偽作真之意思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而予行使,被告擅自行使偽造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名義授權之文書,自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公司,被告應即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至買受者是否知該等商品為仿冒品,並非所問。
六、復按「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四條定有明文。日本國雖未與我國就著作權之保護訂立條約或協定,惟日本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二款,有和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類似之規定,亦即我國人之著作在日本最初發行或自發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日本發行者,亦受該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是以日本人之著作如係首次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亦屬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對象。至於美商.迪士尼等六家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VCD光碟係根據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開迪士尼等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出租。再依同法第三條第十二款定義,所謂之發行係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然其目的無非在使消費者有相當之機會能接觸此等著作,是何謂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數量,自應視市場之需求等條件為斷,亦即需求愈大,則滿足公眾所需合理需要之數量愈多。參以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七四號判決中亦認「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所謂『外國人之著作於中華民國區域內首次發行』得享有著作權之規定,重在發行之事實,故如合於首次發行,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知有新著作物之發表即可當之,初不問發行日或公開日是否有交易之成立」。經查:附件壹之一、二、三、四「冒用商標圖樣PS設計圖、Playstation、及電腦程式著作」及附件壹之五「冒用Nintendo商標圖樣及電腦程式著作」,係於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之事實,有告訴代理人所提進口報單、統一發票、統一發票明細表、在日本發行資料等在卷可稽,上開光碟、卡匣在市場之價格非低,而市場上復遭不少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卡匣盤據,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因仿冒品之大量流通而造成正版遊戲軟體市場版圖之大為萎縮,商家自不敢驟然大量進口,考量市場上對正版光碟及卡匣之需求人數非多,少數欲購買者於發行之初欲在市場上取得上正版遊戲卡匣、光碟者並無困難,堪認上開數量已滿足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發行之要件,應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權無訛。
七、按刑法上規定之常業罪,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常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或兼營其他事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四○號判例可資參照。觀諸被告所提估價單均為案發後所開立,且期間約為一個月內,顯不足為推翻其以租售盜版光碟等為常業之犯行,而扣案如附表所示光碟、卡匣及VCD等之數量高達二千八百九十四片,且全部為盜版光碟,經被告當庭承認無訛,受害公司家數眾多及查扣數量龐大觀之,其應有恃此為生之意思,為可認定。
八、查本件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二十二時許為警查獲扣押之物品,有盜版遊戲光碟二千八百九十四片(即附件壹之一、二、
三、四及附件貳所示)、盜版卡匣四十三片(即附件壹之五所示之物)、盜版影音VCD光碟二十八片(即附件壹之六所示之物)及目錄十三本等物(見警卷第三頁),上開扣押遊戲光碟二千八百九十四片,經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八十九年五月六日鑑定結果認定:侵害SONY(新力)公司商標、著作權部分有如附件壹之一所示光碟有一百五十二片、侵害SQUARE(思奎爾)公司著作權部分如附件壹之二所示光碟有七十三片、侵害CAPCOM(卡波光)公司著作權部分如附件壹之三所示光碟有一百零四片、侵害KONAMI(可樂美)公司著作權部分如附件壹之四所示光碟有三十五片、侵害任天堂商標、著作權有四十三片卡匣等情,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見偵字第一○三八二號卷第十七至二十頁),至其餘二千五百三十片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會同日商.新力公司告訴代理人林秋萍續行勘驗,其中三十七片不能讀取外,餘經放入機器運作,均顯示出PS商標圖樣。至於其等是否侵害著作權部分,業據日商.新力公司告訴代理人林秋萍於本院前審陳稱:「(為何你們事務所只鑑定三百六十四片?)其餘二千五百二十八片(應係二千五百三十片)盜版光碟因為沒有取得著作權相關資料,所以沒有主張侵害新力公司、日商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的著作權」、「軟體公司不止上開四家公司,我們只是代理上開四家公司,所以我們主張三百六十四片有侵害我們代理四家公司的著作權」等語(見本院重上更(三)第九十六、九十七頁),足見上開鑑定結果僅就扣案之光碟片是否侵害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代理四家公司(即新力、思奎爾、卡波光、可樂美公司)之著作權而為鑑定,至於是否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則因未獲代理而未為鑑定。然而扣案遊戲光碟二千八百九十四片中扣除上開三百六十四片係侵害告訴人著作權外,其餘二千五百三十片之盜版光碟片,被告均係以二、三十元至五十元不等之低價買進,復以七、八十元賣出,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且亦供稱:「(你是否知道原版一片價錢為何?)原版一片八、九百元」、「是零售價」等語不諱(見本院重上更(三)第六十五頁),而告訴代理人於本院亦證稱:「PS的正版光碟為一千五百元」、「任天堂的正版卡匣的話每個是新台幣一千三百元左右」等語(見上開卷第九十五頁)等語,足見扣案之光碟片原版價格在七百元至二千元間,而被告所販售之扣案遊戲光碟片均以七、八十元之價格出售,其價格顯然低於正版零售價之價格,徵之經驗法則,堪認其所販售之扣案遊戲光碟為盜版無訛。因而本院依被告買賣光碟之價格,再參酌正版之一般價格及被告之供承等情,足認扣案之遊戲光碟片二千八百九十四片全部係屬盜版光碟無誤。至其餘二千五百三十片之盜版光碟片,雖未據著作權人告訴,惟經勘驗有仿冒商標情形,法院自應依法審理,併此敘明。又附件壹之六被告出租之影片,分屬美商.迪士尼、環球、哥倫比亞、新線、米高梅、福斯等公司之影片,為上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之鑑識報告一紙(見偵一○三八二號卷第十二、三頁),被告向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以每片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購入,再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出租與不特定人,供人觀賞為營業,顯係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九、刑法部分修正條文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已經刪除。
另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亦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第九十四條常業犯之規定,亦經刪除。被告行為後,其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一)查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得併科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則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且以銀元為計算單位,經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以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折算後,罰金刑則為新臺幣三十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律,係指刑罰所依存的整體法律狀態,故法律有變更應指足以影響行為的可罰性與法律效果的法令因修正或廢止而有所變更而言。所以刑法法律變更概念,應界定在法律規定的改變,足以影響刑罰權判斷者而言,刑法總則的變更,自然會影響到個別犯罪的成立,乃至於法律效果的結構,自屬法律變更,應為新舊法之比較。而刑法修正之後,原屬連續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為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顯然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三)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常業犯規定亦經刪除,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修正刪除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常業犯原規定: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修正規定為: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所為構成違反著作權法常業罪,而其違反行為有多次,依前開規定各別多次論斷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刪除之常業犯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刪除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常業犯規定(九十二年修正前)。
(四)商標法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九五九九○號令公佈,依該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修正後之法律自公佈日起六個月後施行。被告之行為在商標法經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後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及第八十二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則規定:「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均合於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處罰規定;比較新、舊法,新法較之舊法,對被告並無不利之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新修正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
(五)按緩刑之宣告,本質上無異恩赦,雖具消滅刑罰權效果,惟立法意旨乃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未及發揮刑罰執行效果,然受刑人已感染其他惡習,失輕犯者遷善機會),是否宣告緩刑,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自應就行為人是否適具緩刑情狀,於裁判時本於一般法律原則綜合裁量(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九五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其緩刑情狀之取捨,自應以「裁判時」情狀為要;是以緩刑之宣告,較諸本於「行為人刑法」、避免惡化行為人「行為時」法律地位等觀念,就刑罰法律於行為後變更而設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舊從輕原則意旨,既屬迥異,自無須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十、查修正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者,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被告明知扣案之光碟及卡匣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販賣;又被告擅自出租如附件壹之六所示之VCD光碟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並藉以維生,應論以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二條之常業罪;再被告明知附件壹之一、二、三、四、五及附件貳所示之光碟、卡匣為仿冒新力、任天堂等公司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又被告將他人所重製由原發行公司授權等文字偽造之準私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已有使用該偽造之準私文書,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被告行為觸犯侵害他人著作權常業罪、連續妨害商標法、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三罪,侵害數個公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按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二條之常業罪處斷。公訴人認上揭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尚有未洽。
十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並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係以每片二十至五十元不等之代價購入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後,復以每片七十至八十元之價格售出,業據其於本院供述明確,原審認定被告購入之價格為每片三十五元,出售之價格為每片四十元,顯有未當。(二)本件被查扣之遊戲光碟有二千八百九十四片,原審認二千八百九十二片,尚有未當。(三)除附件壹之一至四為經告訴之盜版光碟外,尚有其他盜版光碟,原判決漏未審酌,尚有未洽。(四)被告行為觸犯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罪及違反連續妨害商標法、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三罪,原判決僅論以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罪,而疏未審究其他犯行,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及原判決亦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符法旨。爰審酌被告經營商業,竟不循正途,侵害他人智慧財產之犯罪動機、目的,雖非自行重製,但大量販售出租,損害著作權人權益,惟其經營期間僅三月許,所生危害尚非鉅大,及犯罪後頻表悔過之意,坦承犯行,並登報向受侵害公司致歉(見本院卷第八十三頁),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認,事發之後,其已登報道歉,並已不再從事有關遊樂光碟之事業,按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加之公法之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則在預防犯人之再犯,故對於初犯,惡性未深,天良未泯者,若因偶然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之目的,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是本院斟酌再三,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宜,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諭知緩刑肆年,以啟自新。至扣案之仿冒遊戲光碟二千八百九十四片,,其中如附件壹之一、二、三、四所示之光碟三百六十四片、盜版卡匣四十三片(即附件壹之五所示之物)、盜版影音VCD光碟二十八片(即附件壹之六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諭知沒收。至附件貳所示之光碟二千四百九十三片,均侵害商標之仿冒品,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沒收。另遊戲目錄十三本,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另外尚有三十七片無法讀取部分則不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前)、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前)、第九十二條(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前)、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前)、第九十八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附錄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甲○○違反商標、著作財產權之參考資料:
一、商標、著作權人:新力公司(SONY)-偵七五二九卷┌──┬────────┬──┬──────┬──────────────┐│編號│盜版光碟名稱│片數│發行日(與日│資料出處(首次發行日一覽表、│││││本同日發行)│進貨單、發票及出貨單)│├──┼────────┼──┼──────┼──────────────┤│一│寶貝龍│07│1999/04/01│第45、50-57頁│├──┼────────┼──┼──────┼──────────────┤│二│終極保衛戰│08│1999/04/22│第58、62-70頁│├──┼────────┼──┼──────┼──────────────┤│三│捉猴冒險記│09│1999/06/24│第71、76-86頁│├──┼────────┼──┼──────┼──────────────┤│四│妖精戰士3│14│1999/10/28│第87-98頁│├──┼────────┼──┼──────┼──────────────┤│五│龍魂騎士救世傳說│40│1999/12/02│第99-108頁│├──┼────────┼──┼──────┼──────────────┤│六│GT實戰賽車2│30│1999/12/11│第109-118頁│├──┼────────┼──┼──────┼──────────────┤│七│瘋狂小子2│10│1999/12/16│第119-129頁│├──┼────────┼──┼──────┼──────────────┤│八│列車驚魂│34│2000/01/27│第130-138頁│├──┴────────┼──┼──────┴──────────────┤│合計│152││└───────────┴──┴─────────────────────┘
二、商標、著作權人:思奎爾公司(SQUARE)-偵七五三○卷┌──┬────────┬──┬──────┬──────────────┐│編號│盜版光碟名稱│片數│發行日(與日│資料出處(首次發行日一覽表、│││││本同日發行)│進貨單、發票及出貨單)│├──┼────────┼──┼──────┼──────────────┤│一│太空戰士8│27│1999/02/11│第5-33頁│├──┼────────┼──┼──────┼──────────────┤│二│聖劍傳說│16│1999/07/15│第42-54頁│├──┼────────┼──┼──────┼──────────────┤│三│放浪冒險譚│30│2000/02/10│第35-41頁│├──┴────────┼──┼──────┼──────────────┤│合計│73│││└───────────┴──┴──────┴──────────────┘
三、商標、著作權人:卡波光公司(CAPCOM)-偵七五三一卷┌──┬────────┬──┬──────┬──────────────┐│編號│盜版光碟名稱│片數│發行日(與日│資料出處(首次發行日一覽表、│││││本同日發行)│進貨單、發票及出貨單)│├──┼────────┼──┼──────┼──────────────┤│一│幽靈古堡2│16│1999/01/29│第5-18頁│├──┼────────┼──┼──────┼──────────────┤│二│恐龍危機│27│1999/07/01│第19-38頁│├──┼────────┼──┼──────┼──────────────┤│三│幽靈古堡3│17│1999/09/22│第40-51頁│├──┼────────┼──┼──────┼──────────────┤│四│幽靈古堡射擊版│44│2000/01/27│第52-58頁│├──┴────────┼──┼──────┴──────────────┤│合計│104││└───────────┴──┴─────────────────────┘
四、商標、著作權人:可樂美公司(KONAMI)-偵七五三二卷┌──┬────────┬──┬──────┬──────────────┐│編號│盜版光碟名稱│片數│發行日│資料出處(首次發行日一覽表、││││││進貨單、發票及出貨單)│├──┼────────┼──┼──────┼──────────────┤│一│熱爆勁舞2│35│1999/08/26│第5-21頁│└──┴────────┴──┴──────┴──────────────┘
五、商標、著作權人:任天堂公司(扣押物共四十三件,僅其中二件有著作權之資料)┌──┬────────┬──┬──────┬──────────────┐│編號│盜版卡匣名稱│片數│發行日│資料出處(發票、剪報、著作權││││││執照)│├──┼────────┼──┼──────┼──────────────┤│一│合卡:│01│無記載│警卷第11頁背面、偵一○三八二│││24IN1│││21-24頁、同卷第41-45頁│├──┼────────┼──┼──────┼──────────────┤│二│GAMEBOY單卡:│01│無記載│警卷第11頁背面、偵一○三八二│││口袋怪獸-金版│││21-24頁、同卷第41-45頁│├──┴────────┼──┼──────┴──────────────┤│合計│02││└───────────┴──┴─────────────────────┘
六、商標、著作權人:迪士尼等六公司┌──┬───────────┬──┬────┬─────────────┐│編號│影音VCD光碟│片數│權利人│資料出處(鑑識報告)│├──┼───────────┼──┼────┼─────────────┤│一│泰山│02││偵一○三八二卷,第12、13頁│├──┼───────────┼──┤│││二│ 花木蘭 │02│││├──┼───────────┼──┤│││三│巨猩 喬揚 │02│││├──┼───────────┼──┤迪士尼│││四│搖錢樹│02│││├──┼───────────┼──┤│││五│呆呆向前衝│02│││├──┼───────────┼──┤│││六│G型神探│02│││├──┼───────────┼──┼────┤││七│神鬼傳奇│02│││├──┼───────────┼──┤│││八│ 侏羅紀 公園:失落的世界│02│環球││├──┼───────────┼──┤│││九│緊急獵殺俴│02│││├──┼───────────┼──┼────┤││十│人骨拼圖│02│環球││││││哥倫比亞││├──┼───────────┼──┼────┤│││異次元駭客│02│哥倫比亞││├──┼───────────┼──┼────┤│││時空賤諜007│02│新線││├──┼───────────┼──┼────┤│││天羅地網│02│米高梅││├──┼───────────┼──┼────┤│││上班一條蟲│02│福斯││├──┴───────────┼──┼────┴─────────────┤│合計│28││└──────────────┴──┴──────────────────┘
貳、商標、著作權之違反(權利人:任天堂公司)┌──┬──────┬──┬───────┬──────────┬────┐│編號│盜版卡匣名稱│片數│商標│資料出處│備註│││││權利範圍期限│││├──┼──────┼──┼───────┼──────────┼────┤│一│5IN1│01│GAMEBOY→│偵一○三八二卷,第30│01-06係│││││78/05/01起-延│頁│合卡│││││展98/04/30│││├──┼──────┼──┼───────┼──────────┤││二│19IN1│01│Nintendo→│偵一○三八二卷,第28││││││87/09/16起-│正反││││││96/09/15止│││├──┼──────┼──┼───────┼──────────┤││三│26IN1│01│無紀載│無記載││├──┼──────┼──┼───────┼──────────┤││四│24IN1│01│ 瑪莉 醫生圖→│偵一○三八二卷,第34││││││80/03/16起-│背面││││││90/03/15止││││││├───────┼──────────┤│││││POCKETMONSTER│偵一○三八二卷,第38││││││88/10/01起-│頁││││││98/05/31止│││├──┼──────┼──┼───────┼──────────┤││五│25IN1│01│Nintendo→│偵一○三八二卷,第28││││││87/09/16起-│正反││││││96/08/15止││││││├───────┼──────────┤│││││GAMEBOY→│偵一○三八二卷,第30││││││78/05/01起-延│頁││││││展98/04/30│││├──┼──────┼──┼───────┼──────────┤││六│38IN1│01│Nintendo→│偵一○三八二卷,第28││││││87/09/16起-│正反││││││96/08/15止│││├──┼──────┼──┼───────┼──────────┼────┤│七│口袋怪獸-金│01│Nintendo→│偵一○三八二卷,第28│07-19係│││版││87/09/16起-│正反│GAMEBOY│││││96/08/15止││單卡│├──┼──────┼──┼───────┼──────────┤││八│原始人│01│GAMEBOY→│偵一○三八二卷,第30││││││78/05/01起-延│頁││││││展98/04/30│││├──┼──────┼──┼───────┼──────────┤││九│WARIOLAND│02│GAMEBOY→│偵一○三八二卷,第30││││ 壞瑪琍 ││78/05/01起-延│頁││││││展98/04/30│││├──┼──────┼──┼───────┼──────────┤││十│SUPERMARIO│01│GAMEBOY→│偵一○三八二卷,第30││││3││78/05/01起-延│││││││展98/04/30││││││├───────┼──────────┤│││││瑪莉兄弟→│偵一○三八二卷,第40││││││77/04/01起-延│頁││││││展97/03/31│││├──┼──────┼──┼───────┼──────────┤│││夢をみる島│01│Nintendo→│偵一○三八二卷,第28││││││87/09/16起-│正反││││││96/08/15止││││││├───────┼──────────┤│││││GAMEBOY→│偵一○三八二卷,第30││││││78/05/01起-延│頁││││││展98/04/30│││├──┼──────┼──┼───────┼──────────┤│││CARDGAME│01│Nintendo→│偵一○三八二卷,第28││││││87/09/16起-│正反││││││96/08/15止││││││├───────┼──────────┤│││││GAMEBOY→│偵一○三八二卷,第30││││││78/05/01起-延│頁││││││展98/04/30│││├──┼──────┼──┼───────┼──────────┤│││格鬥料理傳說│01│GAMEBOY→│偵一○三八二卷,第30││││││78/05/01起-延│頁││││││展98/04/30│││├──┼──────┼──┼───────┼──────────┤│││天狗覺の逆襲│01│GAMEBOY→│偵一○三八二卷,第30││││││78/05/01起-延│頁││││││展98/04/30│││├──┼──────┼──┼───────┼──────────┤│││GODMEDICINE│01│Nintendo→│偵一○三八二卷,第28││││││87/09/16起-│正反││││││96/08/15止││││││├───────┼──────────┤│││││GAMEBOY→│偵一○三八二卷,第30││││││78/05/01起-延│頁││││││展98/04/30│││├──┼──────┼──┼───────┼──────────┤│││蠟筆 小新 │01│Nintendo→│偵一○三八二卷,第28││││││87/09/16起-│頁││││││96/08/15止││││││├───────┼──────────┤│││││GAMEBOY→│偵一○三八二卷,第30││││││78/05/01起-延│頁││││││展98/04/30│││├──┼──────┼──┼───────┼──────────┤│││ゼルダの│01│ 薩爾 答傳說→│偵一○三八二卷,第26││││傳說││88/09/16起-│頁││││││98/09/15止│││├──┼──────┼──┼───────┼──────────┤│││プリクラ│01│Nintendo→│偵一○三八二卷,第28││││POEKET││87/09/16起-│正反││││││96/08/15止││││││├───────┼──────────┤│││││GAMEBOY→│偵一○三八二卷,第30││││││78/05/01起-延│頁││││││展98/04/30│││├──┼──────┼──┼───────┼──────────┤│││牧場物語(等│14│Nintendo→│偵一○三八二卷,第28││││)││87/09/16起-│正反││││││96/08/15止│││├──┴──────┼──┴───────┴──────────┼────┤│合計│43││└─────────┴─────────────────────┴────┘▲註冊處: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前身,八十
八年改制)【附件壹之一】:(商標、著作權人:新力公司)┌───┬────────────┬───┐│編號│盜版光碟名稱│片數│├───┼────────────┼───┤│一│寶貝龍│七│├───┼────────────┼───┤│二│終極保衛戰│八│├───┼────────────┼───┤│三│捉猴冒險記│九│├───┼────────────┼───┤│四│妖精戰士3│十四│├───┼────────────┼───┤│五│龍魂騎士救世傳說│四十│├───┼────────────┼───┤│六│GT實戰賽車2│三十│├───┼────────────┼───┤│七│瘋狂小子2│十│├───┼────────────┼───┤│八│列車驚魂│三四│├───┴────────────┼───┤│合計│一五二│└────────────────┴───┘【附件壹之二】:(商標、著作權人:思奎爾 公思 )┌───┬────────────┬───┐│編號│盜版光碟名稱│片數│├───┼────────────┼───┤│一│太空戰士8│二七│├───┼────────────┼───┤│二│聖劍傳說│十六│├───┼────────────┼───┤│三│放浪冒險譚│三十│├───┴────────────┼───┤│合計│七三│└────────────────┴───┘【附件壹之三】:(商標、著作權人:卡波光公司)┌───┬────────────┬───┐│編號│盜版光碟名稱│片數│├───┼────────────┼───┤│一│幽靈古堡2│十六│├───┼────────────┼───┤│二│恐龍危機│二七│├───┼────────────┼───┤│三│幽靈古堡3│十七│├───┼────────────┼───┤│四│幽靈古堡射擊版│四四│├───┴────────────┼───┤│合計│一○四│└────────────────┴───┘【附件壹之四】:(商標、著作權人:可樂美公司)┌───┬────────────┬───┐│編號│盜版光碟名稱│片數│├───┼────────────┼───┤│一│熱爆勁舞2│三五│└───┴────────────┴───┘【附件壹之五】:(商標、著作權人:任天堂公司)┌───┬────────────┬───┐│編號│盜版光碟名稱│片數│├───┼────────────┼───┤│一│合卡│六│├───┼────────────┼───┤│二│GAMEBOYCOLOR│三七│├───┴────────────┼───┤│合計│四三│└────────────────┴───┘【附件壹之六】:(著作權人:迪士尼等六公司)┌───┬────────────┬───┐│編號│影音VCD光碟│片數│├───┼────────────┼───┤│一│泰山│二│├───┼────────────┼───┤│二│花木蘭│二│├───┼────────────┼───┤│三│巨猩喬揚│二│├───┼────────────┼───┤│四│搖錢樹│二│├───┼────────────┼───┤│五│呆呆向前衝│二│├───┼────────────┼───┤│六│G型神探│二│├───┼────────────┼───┤│七│神鬼傳奇│二│├───┼────────────┼───┤│八│侏羅紀公園:失落的世界│二│├───┼────────────┼───┤│九│緊急獵殺俴│二│├───┼────────────┼───┤│十│人骨拼圖│二│├───┼────────────┼───┤│十一│異次元駭客│二│├───┼────────────┼───┤│十二│時空賤諜007│二│├───┼────────────┼───┤│十三│天羅地網│二│├───┼────────────┼───┤│十四│上班一條蟲│二│├───┴────────────┼───┤│合計│二八│└────────────────┴───┘附件貳:餘盜版光碟片二五三○片。
┌────┬──────────────────┬─────┐│編號│盜版光碟名稱│片數│├────┼──────────────────┼─────┤│一│怪獸牧場-激戰卡片TBG│八│├────┼──────────────────┼─────┤│二│大盜五右衛門2代動作類│十四│├────┼──────────────────┼─────┤│三│紅色警戒之十面埋伏(2DISCSS)SLG│十│├────┼──────────────────┼─────┤│四│立體忍者活劇天誅忍百選ACT│十八│├────┼──────────────────┼─────┤│五│SUPERBIKE2000│七│├────┼──────────────────┼─────┤│六│機器人大戰F完結篇SLG│四│├────┼──────────────────┼─────┤│七│悠久之瞳RPG│二│├────┼──────────────────┼─────┤│八│太空戰士ⅤRPG│二│├────┼──────────────────┼─────┤│九│雷霆任務3完整版SLG│五│├────┼──────────────────┼─────┤│十│惡魔人ACT│十一│├────┼──────────────────┼─────┤│十一│超級猛男ROADTOSASUKEACT│三│├────┼──────────────────┼─────┤│十二│ 羅賓大 冒險AVG│十二│├────┼──────────────────┼─────┤│十三│真魔裝機神SRPG│七│├────┼──────────────────┼─────┤│十四│天地嗆Ⅱ赤壁之戰│一│├────┼──────────────────┼─────┤│十五│電子漫畫點取之日ETC│一│├────┼──────────────────┼─────┤│十六│1對1街頭籃球SPG│十│├────┼──────────────────┼─────┤│十七│西遊記RPG│二四│├────┼──────────────────┼─────┤│十八│陸地霸者RPG│六│├────┼──────────────────┼─────┤│十九│三國志六SLG│六│├────┼──────────────────┼─────┤│二十│飛向未來(白百合篇)│二五│├────┼──────────────────┼─────┤│二一│聖戰士傳說SLG│三│├────┼──────────────────┼─────┤│二二│搖滾滑板SPG│八│├────┼──────────────────┼─────┤│二三│鐵手套傳說│五│├────┼──────────────────┼─────┤│二四│節奏熱戰2MUG│五│├────┼──────────────────┼─────┤│二五│廉價系列THE上海ETC│七│├────┼──────────────────┼─────┤│二六│尖峰時刻ACT│十│├────┼──────────────────┼─────┤│二七│2CDTHE野球拳SPECIAL其他類│三二│├────┼──────────────────┼─────┤│二八│ 桃太郎 電鐵5代桌上遊戲│十│├────┼──────────────────┼─────┤│二九│月神幻想AVG│五│├────┼──────────────────┼─────┤│三十│人形公主2RPG│十二│├────┼──────────────────┼─────┤│三一│華蘭龍虎學園心動篇TBG│七│├────┼──────────────────┼─────┤│三二│超級媒人SLG│九│├────┼──────────────────┼─────┤│三三│劍客異聞錄 甦醒 的蒼紅之刃侍魂新章FTG│三六│├────┼──────────────────┼─────┤│三四│遊戲王真.怪獸決鬥被封印的記憶AVG+TBG│八│├────┼──────────────────┼─────┤│三五│VR競艇2000RCG│十│├────┼──────────────────┼─────┤│三六│詐欺麻將TBG│十八│├────┼──────────────────┼─────┤│三七│4×4大賽車000│八│├────┼──────────────────┼─────┤│三八│3D越野車2RCG│十三│├────┼──────────────────┼─────┤│三九│變形賽車000│三│├────┼──────────────────┼─────┤│四十│V-RALLY2│三│├────┼──────────────────┼─────┤│四一│吉他高手2MVG│六│├────┼──────────────────┼─────┤│四二│小精靈世界ACT│五│├────┼──────────────────┼─────┤│四三│黑暗剋星(2CD)│十│├────┼──────────────────┼─────┤│四四│幻朧月夜月夜野綺譚(2CD)AVG│八│├────┼──────────────────┼─────┤│四五│修道院之謎RPG(4CD)│三六│├────┼──────────────────┼─────┤│四六│骷髏戰士2ACT│十│├────┼──────────────────┼─────┤│四七│卓越系列LATTICESTG│四│├────┼──────────────────┼─────┤│四八│2000超級足球SPG│五│├────┼──────────────────┼─────┤│四九│麻雀鳥頭紀行TBG│四│├────┼──────────────────┼─────┤│五十│V-RALLY2(日)RCG│七│├────┼──────────────────┼─────┤│五一│明星賽RCG│二│├────┼──────────────────┼─────┤│五二│2000科拿米世界運動會SPG│十八│├────┼──────────────────┼─────┤│五三│快打旋風EX2T強化版FTG│十九│├────┼──────────────────┼─────┤│五四│再見宇宙戰艦大和號(3CD)SLG│二五│├────┼──────────────────┼─────┤│五五│私立正義學園格鬥類(2CD)│九│├────┼──────────────────┼─────┤│五六│我的料理ACT│七│├────┼──────────────────┼─────┤│五七│3D餓狼傳說FTG│四│├────┼──────────────────┼─────┤│五八│女神戰記(2CD)RPG│六│├────┼──────────────────┼─────┤│五九│ 森田和郎 之麻雀│六│├────┼──────────────────┼─────┤│六十│ 傑尼懷特 撞球SPG│三│├────┼──────────────────┼─────┤│六一│吸血鬼獵人D動作冒險│二四│├────┼──────────────────┼─────┤│六二│屠龍戰記(2CD)RPG│四│├────┼──────────────────┼─────┤│六三│吉他高手SLG│二三│├────┼──────────────────┼─────┤│六四│3D戰鬥神將│四│├────┼──────────────────┼─────┤│六五│復活邪神2邪神領域RPG│五│├────┼──────────────────┼─────┤│六六│古墓祕寶3│五│├────┼──────────────────┼─────┤│六七│古墓奇兵4│二八│├────┼──────────────────┼─────┤│六八│虎膽龍威2(2CD)ACT│十八│├────┼──────────────────┼─────┤│六九│鋼鐵口袋塗鴉RPG│九│├────┼──────────────────┼─────┤│七十│親子娛樂系列電視話劇VOL1ETC│六│├────┼──────────────────┼─────┤│七一│鋼鐵雄獅SLG│十九│├────┼──────────────────┼─────┤│七二│J聯盟熱戰足球SPG│九│├────┼──────────────────┼─────┤│七三│對戰熱舞│十九│├────┼──────────────────┼─────┤│七四│超級直昇機│七│├────┼──────────────────┼─────┤│七五│三國志Ⅴ中文版│九│├────┼──────────────────┼─────┤│七六│撞球強化版SPG│十│├────┼──────────────────┼─────┤│七七│出擊飛龍1-2(2CD)ACT│四│├────┼──────────────────┼─────┤│七八│恐怖人間AVG│二│├────┼──────────────────┼─────┤│七九│上尉密令ACT│五│├────┼──────────────────┼─────┤│八十│K-1王者SLG│三│├────┼──────────────────┼─────┤│八一│殖民地戰爭STG│二│├────┼──────────────────┼─────┤│八二│混亂城市ACT│二│├────┼──────────────────┼─────┤│八三│真髓.碁先人貳號TBG│二│├────┼──────────────────┼─────┤│八四│精英特勤隊STG│四│├────┼──────────────────┼─────┤│八五│小叮噹2SOS│八│├────┼──────────────────┼─────┤│八六│火車之旅SLG│二│├────┼──────────────────┼─────┤│八七│深海之魚SPG│六│├────┼──────────────────┼─────┤│八八│小品系列VO1.26網球SPG│二│├────┼──────────────────┼─────┤│八九│小品系列VO1.28迷宮RPG│二│├────┼──────────────────┼─────┤│九十│2000冠軍教頭SLG│十│├────┼──────────────────┼─────┤│九一│街頭暴走族滑板2STG│七│├────┼──────────────────┼─────┤│九二│追逐者RCG│五│├────┼──────────────────┼─────┤│九三│徽章機器人(角色扮演)│十九│├────┼──────────────────┼─────┤│九四│鬥魂FTG│八│├────┼──────────────────┼─────┤│九五│生化人競速│五│├────┼──────────────────┼─────┤│九六│魚之眼2SPG│九│├────┼──────────────────┼─────┤│九七│世界棒球4SPG│十九│├────┼──────────────────┼─────┤│九八│沙暴特戰隊動作類│八│├────┼──────────────────┼─────┤│九九│沙暴特戰隊STG│二│├────┼──────────────────┼─────┤│一○○│魔法氣泡4紅玉相伴益智遊戲│六│├────┼──────────────────┼─────┤│一○一│雪之口袋塗鴉RPG│八│├────┼──────────────────┼─────┤│一○二│新世代機器人2│二│├────┼──────────────────┼─────┤│一○三│大航海時代Ⅳ初回限定版│十六│├────┼──────────────────┼─────┤│一○四│彈弓小戰士AAVG│四│├────┼──────────────────┼─────┤│一○五│異魔1、2(2CD)AVG│十八│├────┼──────────────────┼─────┤│一○六│007明日帝國│三│├────┼──────────────────┼─────┤│一○七│超級猛男1SPG│十二│├────┼──────────────────┼─────┤│一○八│路行鳥大賽車000│三│├────┼──────────────────┼─────┤│一○九│異域神兵(2CD)│十│├────┼──────────────────┼─────┤│一一○│紅色警戒之絕地逢生模擬類(2CD)│二十│├────┼──────────────────┼─────┤│一一一│空戰奇兵3射擊類(2CD)│十二│├────┼──────────────────┼─────┤│一一二│珍品系列星際射擊STG│五│├────┼──────────────────┼─────┤│一一三│信長之野望烈風傳│四│├────┼──────────────────┼─────┤│一一四│趣味射擊笨狗守護者G.SPG│二三│├────┼──────────────────┼─────┤│一一五│開天闢地SLG│十二│├────┼──────────────────┼─────┤│一一六│飛龍│二│├────┼──────────────────┼─────┤│一一七│人形公主SRPG│三│├────┼──────────────────┼─────┤│一一八│鋼拳FTG│五│├────┼──────────────────┼─────┤│一一九│異魔角色扮演(2CD)│二四│├────┼──────────────────┼─────┤│一二○│泰山ACT│五│├────┼──────────────────┼─────┤│一二一│勁爆舞林SLG│三│├────┼──────────────────┼─────┤│一二二│世紀末吸血鬼A.AVG(2CD)│二│├────┼──────────────────┼─────┤│一二三│諾雅歷險RPG│二│├────┼──────────────────┼─────┤│一二四│精英特勤隊STG│一│├────┼──────────────────┼─────┤│一二五│宇宙戰艦│二三│├────┼──────────────────┼─────┤│一二六│剪刀石頭布│二│├────┼──────────────────┼─────┤│一二七│飛空奇俠STG│四│├────┼──────────────────┼─────┤│一二八│98格鬥天王FTG│十二│├────┼──────────────────┼─────┤│一二九│摩天大樓2000ACT│四│├────┼──────────────────┼─────┤│一三○│遙久時空AVG│三│├────┼──────────────────┼─────┤│一三一│死寂之城AVG│三│├────┼──────────────────┼─────┤│一三二│2001實況美國大聯盟SPG│五│├────┼──────────────────┼─────┤│一三三│家庭系列足球SPG│二│├────┼──────────────────┼─────┤│一三四│勁爆舞林美夢成真MUG│四二│├────┼──────────────────┼─────┤│一三五│星際大戰首部曲格鬥篇FTG│十三│├────┼──────────────────┼─────┤│一三六│BEST.WING同級生麻將TBG│一│├────┼──────────────────┼─────┤│一三七│98美國大學聯盟籃球SPG│三│├────┼──────────────────┼─────┤│一三八│悠久伊甸園│二│├────┼──────────────────┼─────┤│一三九│閃亮的季節│五│├────┼──────────────────┼─────┤│一四○│彈丸│二一│├────┼──────────────────┼─────┤│一四一│實感湖釣(440)│一│├────┼──────────────────┼─────┤│一四二│魔境勇者(294)│二│├────┼──────────────────┼─────┤│一四三│終極悍將(584)│一│├────┼──────────────────┼─────┤│一四四│超時空之鑰1(561)│一│├────┼──────────────────┼─────┤│一四五│遊樂場大亨(278)│一│├────┼──────────────────┼─────┤│一四六│驚爆點(74)│一│├────┼──────────────────┼─────┤│一四七│火車脫軌(414)│一│├────┼──────────────────┼─────┤│一四八│黑暗之心(70)│二│├────┼──────────────────┼─────┤│一四九│鋼鐵特訓隊(572)│二│├────┼──────────────────┼─────┤│一五○│刀魂格鬥類│二一│├────┼──────────────────┼─────┤│一五一│雪PDA(225)│一│├────┼──────────────────┼─────┤│一五二│GT-2(321)│二│├────┼──────────────────┼─────┤│一五三│ 黑巴斯 (360)│一│├────┼──────────────────┼─────┤│一五四│七星鬥神(408)│一│├────┼──────────────────┼─────┤│一五五│飛空之雄│四│├────┼──────────────────┼─────┤│一五六│蒼魔燈│一│├────┼──────────────────┼─────┤│一五七│光闇之聖女王│四│├────┼──────────────────┼─────┤│一五八│火星物語RPG│三│├────┼──────────────────┼─────┤│一五九│太極虎(357)│五│├────┼──────────────────┼─────┤│一六○│SPECOPSSTEALTHPATROL│十一│├────┼──────────────────┼─────┤│一六一│野戰神兵(375)│二│├────┼──────────────────┼─────┤│一六二│設計大師SLG│二│├────┼──────────────────┼─────┤│一六三│魔域幽靈救世主篇強化版FTG│三│├────┼──────────────────┼─────┤│一六四│電腦魔站卡AVG│三│├────┼──────────────────┼─────┤│一六五│魔導俱樂部RSLG│四│├────┼──────────────────┼─────┤│一六六│自做店主│一│├────┼──────────────────┼─────┤│一六七│騎士與寶貝│二│├────┼──────────────────┼─────┤│一六八│格鬥小子│七│├────┼──────────────────┼─────┤│一六九│3D格鬥│一│├────┼──────────────────┼─────┤│一七○│電車之旅名古屋鐵路篇SLG│十│├────┼──────────────────┼─────┤│一七一│諸神之戰TBG│六│├────┼──────────────────┼─────┤│一七二│超級猛男2│二│├────┼──────────────────┼─────┤│一七三│神秘生命體DX(粉紅)RPG│十│├────┼──────────────────┼─────┤│一七四│機動戰士鋼彈基連的野心吉翁系譜2CD│十八│├────┼──────────────────┼─────┤│一七五│JOJO冒險野狼FTG│十八│├────┼──────────────────┼─────┤│一七六│降鬼一族RPG│八│├────┼──────────────────┼─────┤│一七七│99格鬥天王FTG│二十│├────┼──────────────────┼─────┤│一七八│街頭暴走滑板SK8SPG│七│├────┼──────────────────┼─────┤│一七九│末日監牢ACT│三│├────┼──────────────────┼─────┤│一八○│夜行偵探零(3CD)AVG│六│├────┼──────────────────┼─────┤│一八一│小品系列VOL25競馬SLG│五│├────┼──────────────────┼─────┤│一八二│三國志Ⅳ中文版│四│├────┼──────────────────┼─────┤│一八三│超時空之鑰次元之旅(2CD)RPG│四八│├────┼──────────────────┼─────┤│一八四│實況野球99決定版SPG│八│├────┼──────────────────┼─────┤│一八五│機器人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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