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丁○○
乙○○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