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重佑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僅記載被告地址,無法特定起訴之對象,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年籍或國民身分證編號及地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江柏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