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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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重佑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僅記載被告地址,無法特定起訴之對象,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年籍或國民身分證編號及地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