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