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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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原告 白丁云 被告 江芷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3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指被告江芷騏部分,至原告對同案被告 林懷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於110年9月29日移送民事庭)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