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19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代理人 陳念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1月2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月2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金及因抵押物滅失得受之賠償金或權利。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溪,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王溪於104年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2月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2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7,46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貸借據、授信合約書、繳息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北屯區陳平段207-15991/5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085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5層:90.19合計:90.19無全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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