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7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倜倫 指定辯護人 黃正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第十九行有關「89年度訴字第1191號」;同頁第二十二、二十三行有關「89年度訴字第1911號」;第八頁第二十六、二十七行有關「89年度訴字第1191號」之記載,均更正為「89年度訴字第1181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所示之誤載部分,應予以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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