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3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廖國富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林麗玲法官王怡雯法官藍雅清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秀月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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