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裁判案由:當選無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4號原告 王東盛 被告 張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並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法官林雯娟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