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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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4號原告 王東盛 被告 張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並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林雯娟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宗倫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 選 字第 14 號裁定(100.01.14)[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 選 字第 14 號裁定(100.01.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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