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所為96年度易字第294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甲○○於民國96年8月16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其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96年8月31日(加計在途期間5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