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96年9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證券,為此,聲請本院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證券,已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清龍┌───────────────────────────────────────────────────────┐│附表:96年度催字第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林德進 即協德工業社│彰化銀行斗南分行│95年12月30日│7,258元│0000000│││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