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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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相對人 黃吉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陸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新臺幣陸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