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10號聲請人 謝明珠 代理人 王宛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0002│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