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05號上訴人即原告 辛淑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魯惠美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柯佾婷 律師 蔡宜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及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本件上訴後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已於107年4月23日送達給原告,惟原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107年4月18日106年度訴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1份、送達證書1份、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依前揭法律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