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47號上訴人久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豐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皇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
14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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