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8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7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壹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因要求前同居人丁○○與其復合未果,竟基於恐嚇、損壞他人之物及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為下列犯罪行為:
㈠於民國98年7月26日9時49分、19時50分,以其所有電話號
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續發送如附表貳編號1、2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簡訊內容給丁○○之夫甲○○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甲○○,致生危害於甲○○之安全。
㈡於98年7月28日17時57分,以其所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發送如附表貳編號3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簡訊內容給丁○○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丁○○,致生危害於丁○○之安全。
㈢於98年7月28日19時40分,以其所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發送如附表貳編號4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簡訊內容給丁○○之夫甲○○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甲○○,致生危害於甲○○之安全。
㈣於98年7月30日13時39分、22時13分、翌日0時55分、1時0
分、2時22分,以其所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續發送如附表貳編號5至9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簡訊內容給丁○○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丁○○,致生危害於丁○○之安全。
㈤於98年8月5日20時16分,以其所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發送如附表貳編號10所示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簡訊內容給丁○○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丁○○,致生危害於丁○○之安全。
㈥於98年9月15日19時41分、19時43分、19時52分,以其所
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續發送如附表貳編號11至13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簡訊內容給丁○○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丁○○,致生危害於丁○○之安全。
㈦於98年9月19日18時58分、翌日14時0分,以其所有電話號
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續發送如附表貳編號14、15所示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簡訊內容給丁○○之夫甲○○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甲○○,致生危害於甲○○之安全。
㈧於98年7月26日上午,前往臺中縣太平市○○○路○○巷○○
號丁○○母親戊○○○之住處,發現無人應門,乃傳送如附表貳編號1所示之簡訊予甲○○以示警告之意,並於當日19時許,再度前往上址,發現丁○○之舅舅丙○○在住家內,另基於無故侵入住宅及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先以木條損壞該住宅之紗門及鐵門,足以生損害於戊○○○,嗣侵入該住宅,再持木條毆打丙○○之左手上手臂(傷害部分未據丙○○告訴)後,始行離去,並於逞兇後接續傳送如附表貳編號2之簡訊予甲○○,以恫嚇甲○○。
㈨於98年7月28日晚上某時,再度前往臺中縣太平市○○○
路○○巷○○號戊○○○之住處,另基於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駕駛向不詳友人借得之不詳車號自用小客車,撞擊上址住處之鐵捲門2扇,致使鐵捲門因受撞擊而損壞,足以生損害於戊○○○,並於逞兇後接續傳送如附表貳編號3、4所示之簡訊予丁○○,以恫嚇丁○○。
嗣經丁○○、甲○○、戊○○○、丙○○報警偵辦,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據丁○○、甲○○、戊○○○、丙○○提出告訴。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之陳述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丁○○、甲○○、戊○○○、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詞。
(三)毀損現場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恐嚇簡訊翻拍照片、丙○○受傷照片、證人甲○○提出之電動捲門估價單、被告乙○○所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丁○○使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甲○○使用電話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被告乙○○發送附表貳編號1、2之恐嚇簡訊;附表貳編號5至9之恐嚇簡訊;附表貳編號11至13之恐嚇簡訊;附表貳編號14、15之恐嚇簡訊,係分別於密接時間內,就同1個加害生命、身體或財產之事,接續所發之數通恐嚇簡訊,分別侵害同1個人之法益,分別為接續犯,就上開部分應成立4個恐嚇犯行,公訴意旨認應以恐嚇簡訊之發送次數,以發送1次恐嚇簡訊即成立1個恐嚇罪,容有未洽,併此說明。被告乙○○於98年7月26日所為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損壞他人之物犯行,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處損壞他人之物罪,公訴意旨於論罪法條雖漏未記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名,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敘及,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自應加以審理。被告乙○○所犯7次恐嚇罪、2次損壞他人之物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乙○○用以發送恐嚇簡訊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及搭配的手機,故係被告所有用於上開犯罪所用之物,然於本案未經扣押在案,且非違禁物,而手機的廠牌、型號亦未能特定,縱未為沒收之諭知,對社會治安亦無影響,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於被告於98年7月26日用於損壞他人之物犯行之木棍1支,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於98年7月28日用於損壞他人之物犯行之不詳車號車輛,並非被告所有,本院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均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表壹:
┌──┬───┬───────────┬─────────────────┐│編號│犯行│所犯法條及罪名│宣告刑│├──┼───┼───────────┼─────────────────┤│1│犯罪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實㈠││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犯罪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實㈡││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犯罪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實㈢││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犯罪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實㈣││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犯罪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實㈤││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犯罪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實㈥││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犯罪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實㈦││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犯罪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乙○○犯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實㈧│入他人住宅罪、同法第35│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4損壞他人之物罪。│算壹日。│├──┼───┼───────────┼─────────────────┤│9│犯罪事│刑法第354條損壞他人之│乙○○犯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實㈨│物罪。│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