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3號上訴人甲○○○
壬○○○己○○丙○○戊○○丁○○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08月0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