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榮晉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偉勝 被告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思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