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葉毅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國定 間因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