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王秀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吳楚卿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吳楚卿(女,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7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吳楚卿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楚卿(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因失蹤,行方不明,經列管為查詢人口,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3年。而聲請人業向本院聲請以98年度家催字第14
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命失蹤人或任何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未見有人陳報,迄今仍無失蹤人之信息,是聲請人爰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吳楚卿之戶籍謄本、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98年3月12日高市苓戶字第0980001628號函、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簽辦單、高雄市凱旋醫院函、建物所有權狀、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會辦(查)單、高雄市鹽埕區戶政事務所92年8月19日高市鹽戶字第0920002699號書函、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92年8月5日高市新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雄縣鳳山市第一戶政事物所92年7月22日鳳一戶字第0920005048號函、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92年7月22日北市內戶字第092308372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2年7月14日境信伶字第0920081134號函、戶籍登記申請書各1份附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家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經本院函詢內政部警政署關於吳楚卿目前是否有尋獲之紀錄,經該署於98年
4月30日以警署戶字第0980089698號函覆稱:「經查旨揭被查詢人無相關失蹤人口資料」等語,又經本院函詢中央健康保險局關於吳楚卿之投保與就醫資料,經該局於98年5月11日以健保承字第0980012386號函覆稱:「有關 吳君 之就醫資料,經查本局現有電腦檔案之申報資料(92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止,至於98年4月份資料,因申報尚未完整,尚無法提供),並無吳君至健保特約院所就醫之紀錄,另有關92年1月1日以前次門診、住診申報資料,因已清檔,故欠難提供。」等語,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聲請人主張吳楚卿因失蹤,行方不明,經列管為查詢人口,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3年等情,應可採信。又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則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吳楚卿死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失蹤人吳楚卿至遲於92年7月7日前即已失蹤,計至
95年7月7日,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本院爰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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