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 吳黃端英代 理人 劉財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姚安儒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❶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張1000股❷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張1000股❸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張1000股❹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張1000股❺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張1000股❻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張1000股❼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張1000股❽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張1000股❾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張1000股❿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張1000股⓫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張1000股⓬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張1000股⓭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張32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