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宏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緩字第24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沒收;如附表編號3「應予沒收之署名」欄所示偽造之署名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宏騰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
110年度偵字第39909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8月10日確定,112年8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14萬5898元、97年1月前偽造 吳德金 署名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申請書、100年10月間某日,偽造吳德金署名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盜蓋吳德金之印文、104年3月31日偽造吳德金署名之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聲請書誤載為「籍」)給付收據並盜蓋吳德金之印文(詳110年度偵字第39909號卷第49、225、289頁,
111年度扣保字第9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又因犯罪所得或所生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得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至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該條所指之偽造印文(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0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399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12年8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357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
㈡扣案之114萬5898元,係被告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且由被
告繳回扣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扣保字第92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佐,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受益人簽名或蓋章」欄所偽造之「吳德金」署名1枚,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核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於聲請人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因該偽造之署名本屬應宣告沒收且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至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私文書,因已行使交付
臺中縣大里市公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大里區公所,下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既非屬被告所有,亦非臺中市大里區公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無正當理由取得,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私文書所蓋用之「吳德金」印文,均係被告持真正之印章所盜蓋,此為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事實,並非「偽造」之印文,自無須宣告沒收。另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之「吳德金」署名,因紙本資料已逾保存年限而銷毀(偵卷第49、267至268頁),應予沒收之署名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庸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皆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附表:
編號私文書名稱應予沒收之署名1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申請書無2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書無3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受益人簽名或蓋章」欄「吳德金」署名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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