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瑛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瑛雪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0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復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林瑛雪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0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
9年2月14日檢紀文109上職議994字第1090000144號函暨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20日UL/2019/00000000檢驗報告各1份等(見毒偵字卷第29、61頁)在卷可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應與所剩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與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白色結晶│1包(驗前含袋淨重0.│含甲基安非他命││││22公克,淨重0.0613公│成分(見毒偵字││││克,因鑑驗取用0.0023│卷第61頁)││││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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