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葉銘功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太祥 律師被告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
張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7本金欄關於「美金5,678.99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美金5,678.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