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藏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沁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萬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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