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簡字第12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忠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黃志忠年籍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依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