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顯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6611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顯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顯琛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甚明。再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亦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2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此有刑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附表:受刑人廖顯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4年12月06日│105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691號│字第3870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豐交簡字第│105年度豐交簡字第││││2號│231號││├────┼─────────┼─────────┤││判決日期│105年01月04日│105年03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5年度豐交簡字第│105年度豐交簡字第││││2號│231號││確定├────┼─────────┼─────────┤│判決│判決│105年02月01日│105年04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是│是││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2688號(現易服社│字第6611號│││會勞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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