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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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23號財產所有人銓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豐 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23號被告林建豐侵占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銓豐工程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建豐犯侵占案件,依檢察官所提證據顯示,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4、5所示之款項係匯入銓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銓豐公司),可能為第三人銓豐公司所有,是第三人銓豐公司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年易度字第923號案件已於民國105年3月3日、7月14日、8月4日及10月13日進行證據調查之審理程序。本件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銓豐公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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