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蔡和錩
       王碧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信良 等人間聲請給付合夥利潤等調解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
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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