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蔡和錩
王碧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信良 等人間聲請給付合夥利潤等調解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
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