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聲字第32號聲請人 江添祥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審自字第57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江添祥所提本院105年度審自字第57號自訴案件,因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刑事第20庭合議庭法官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命其補正,有該案全卷為憑。而聲請人雖曾對該合議庭法官提出瀆職之自訴,然此係因聲請人不服該合議庭法官以其提出他案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而駁回自訴之事,並非該合議庭法官有違法之處。又本件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該合議庭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所為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