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6號原告 吳依怡 法定代理人 吳昌湧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被告 裴仁生
李倩瑜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超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他字第七○二二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裴仁生、李倩瑜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現正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7022號案件(下稱系爭偵查案件)偵查中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且被告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中陳稱:系爭偵查案件目前就本件第二次送醫審會鑑定中等語,是系爭偵查案件之偵查鑑定事項,與本件欲聲請鑑定之事項均相同,本件自無再重複送請醫事鑑定委員會鑑定之必要。換言之,系爭偵查案件之偵查鑑定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系爭偵查案件之刑事偵查終結,本件之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兩造亦均同意由本院裁定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73頁反面),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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