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