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 許碧花 訴訟代理人 凃曉雯
徐惠珍 律師被告兩岸同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源輝 現在境外住居所不明
黃條祥 盧張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4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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