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30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卓恩婷
被   告  陳國雄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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